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淑芬
- 上訴人
- 陳瑞芳
- 被上訴人
- 郭碧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