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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莊淳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3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