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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