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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請裁定解散公司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請人
張雯玲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解散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