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姍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 字第4號選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