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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張淑媚
債務人
千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張寓晴
債務人
張志宗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⑹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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