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千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千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寓晴 債 務 人 張志宗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⑹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