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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號

請求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江奇峰

反訴原告
詹世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賴維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宋榮賓即景城企業社間請求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