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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綵綾即李宜真
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送達代收人
郭勁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林敏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高聿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羅漢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鍾筱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彭永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送達代收人
楊富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王賢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許瑋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李綵綾即李宜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110年4月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