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7號
- 抗告人
- 張寓晴
- 即聲請人
抗告人因110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破字第17號
抗告人因110年度破字第17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