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陳奕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851,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851,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