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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陳奕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851,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14,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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