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琬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羽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
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應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