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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即原告
胡琬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光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羽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

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應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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