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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5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蘇献全

吳志成即尊龍酒店

吳志成即尊爵視聽歌唱坊

被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賴坤誠

上當事人與原審被告許書忠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300元(計算式:2,478

,600+2,445,300+2,029,400=6,95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另請原審原告一併補繳第一審不足裁判費20,097元(計算

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不足20

,097)。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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