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
- 抗告人
-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富
- 相對人
- 綠活年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泰榮
- 相對人
- 張王惠琴
張平生
蘇祥泰
朱冠皇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
張平生
蘇祥泰
朱冠皇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