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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

抗告人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相對人
綠活年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
相對人
張王惠琴

張平生

蘇祥泰

朱冠皇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8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