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峻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國華、蔡明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