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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孟君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峻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國華、蔡明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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