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秝溶(即洪喜慈即慈禧即洪月女)
- 被上訴人
- 盧寇蓮莉
盧金生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盧金生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