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莊淳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8號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3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