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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1號

上訴人
李春賀
被上訴人
邱湖

      陳盈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湖、陳盈潔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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