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曾張廖玉嫆
- 上訴人
- 劉張廖玉釵
- 上訴人
- 張廖玉琴
- 上訴人
- 張廖麗美
- 上訴人
- 張廖雪美
- 上訴人
- 陳寶元
- 上訴人
- 顏秀卿
- 上訴人
- 陳孟狄
- 上訴人
- 陳世峰
- 上訴人
- 王亞鈴
- 上訴人
- 陳怡如
- 上訴人
- 陳怡青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華齡 住○○市○○區○○路000號
上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張廖玉霜、張廖玉媚、張廖玉婍、張廖月
妘、張廖碧蓮與被上訴人張廖萬渟、張廖年宏、張廖年城、張廖
萬能、張廖萬守、張廖萬山、張廖萬國、張廖萬啟、張廖萬誠因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6,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