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