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劉福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光珠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000元(計算式:1,632
,000+3,860,000元=5,49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
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