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協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漳明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二張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人欄有無填載公司負責人姓名?如有,請提出蓋有銀行戳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二紙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過院參辦。
三、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均未蓋通知人公司大小章,請提出蓋有通知人印文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四、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種類欄「空白」,請補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