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40號
- 聲請人
- 劉得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呈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惟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另請注意,依戶籍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本件聲請於法似有未合。請於補正前請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414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呈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000元,惟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另請注意,依戶籍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死亡,本件聲請於法似有未合。請於補正前請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