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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呂美英
原告
呂芳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怡慧等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其住所,暨釋明該等繼承人均仍存活之證明,如有於起訴前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該死亡者繼承人為被告。

三、應提出全部遺產之清冊(除全體同意外,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