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 原告
- 呂美英
- 原告
- 呂芳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益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怡慧等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二、原告應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其住所,暨釋明該等繼承人均仍存活之證明,如有於起訴前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該死亡者繼承人為被告。
三、應提出全部遺產之清冊(除全體同意外,不得僅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