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
- 抗告人
-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鴻良等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聲字第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鴻良等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