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黃智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5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5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