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謝穎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隨林、蔡寶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