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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98號

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袁小平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袁小平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袁小平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袁小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5、於106年7月1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0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又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被繼承人袁小平之手足袁楚昌(大陸地區繼承人)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准予備查,茲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袁小平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袁小平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暨公示催告公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公示催告公告(均影本)附卷為憑,是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袁小平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袁楚昌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亦有本院家事法庭109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函文影本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袁小平死亡後尚遺有土地2筆及建物3筆,此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在卷可證,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前開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不動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附表:被繼承人袁小平所有之不動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面積:517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 132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面積:16,000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 1324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總面積:85.1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10.10平方公尺)  1/1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面積:17,200.81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 1324  5 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面積:31,666.28平方公尺) 0000000分之 132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9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變賣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