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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

聲請提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佩怡

聲請人
于宏璽
聲請人
受拘禁人 白靜芯
相對人
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拘禁人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因財務糾紛與其前夫發生爭執,經其女兒送至臺中慈濟醫院急診,被強制拘禁在臺中慈濟醫院內,失去人生自由,相對人又禁止親友探病,妨害受受拘禁人之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受拘禁人於111年9月19日起多次打電話給聲請人求救,表示於111年9月8日遭相對人醫院醫師及數名護士以暴力強壓在病床上,限制其行動自由,於111年9月9日遭護士威脅而簽下同意書。受拘禁人並未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符,受拘禁人已明確表示不願繼續住院治療,但卻遭相對人拒絕。爰依提審法第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提審予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聲請提審應以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上開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

三、經查,受拘禁人因躁症發作,於111年9月7日晚間由其女兒偕同至相對人醫院急診,當天受拘禁人行為有難以自控,踢女兒,在急診哭鬧、喊叫之情形,經評估有強制住院之需要,嗣受拘禁人同意住院等情,業經相對人醫院之曾秀甄醫生於本院111年9月29日訊問時陳稱:個案(按:指受拘禁人,下同)於111年9月7日由女兒、前夫偕同來本院急診,因情續激動,躁症發作,家屬要求住院,評估個案行為確難以控制,有部分暴力行為,有踢女兒狀況,動作比較大,比較激躁,且家屬亦表示臺中醫院亦建議住院,僅因有確診患者無法住進病房,而建議轉他院住院,當下評估個案有強制住院之需要,故先予辦理住院,若個案後續不同意住院,預計要辦理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但因個案有簽立同意書,就無辦理強制住院手續。個案目前仍有情緒難控制,躁症難以穩定,醫療上建議仍是繼續住院。又個案多變,昨天仍表示要聽醫生的,並無一直要求出院,昨天仍與醫生聊天、聊病情等語。並有精神科住院同意書、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急診病歷資料可佐。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受拘禁人因精神疾病,而由其家屬偕同至相對人醫院就醫,復經受拘禁人同意住院而住在相對人醫院治療,相對人並無對受拘禁人為強制住院之處分,受拘禁人並非依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之病患,是受拘禁人並無遭到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事實存在。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受拘禁人後予以釋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因考量受拘禁人病情及身心狀況不穩定,現於相對人醫院住院中,不適宜離開醫療機構,此有急診病歷資料存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受拘禁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解返原解交機關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提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