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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號

移除通行障礙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謝榮亮
被告
簡珠淑

何俊良

何俊霈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89號建

號建物,因移除通行障礙物、水泥墩、香蕉樹及汽油桶得能通行

同段930-6號、930號、2-58號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金

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補

繳裁判費。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移除通行障礙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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