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號
- 原告
- 謝榮亮
- 被告
- 簡珠淑
何俊良
何俊霈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
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89號建
號建物,因移除通行障礙物、水泥墩、香蕉樹及汽油桶得能通行
同段930-6號、930號、2-58號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金
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補
繳裁判費。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