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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傅行衍
被上訴人
洪若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2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0,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