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
- 上訴人
- 傅行衍
- 被上訴人
- 洪若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2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0,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112年6月2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0,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