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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黃智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全國際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5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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