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信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品穎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品穎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