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80號
- 上訴人
- 范訓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緯間,因本院111年度金字第80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1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8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定緯間,因本院111年度金字第80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13,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