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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上訴人
李汶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89,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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