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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莉玲
債務人
林耀鎮即簡阿棉之繼承人

林耀中兼簡阿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耀中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⑵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耀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林耀鎮、林耀中於繼承被繼承人簡阿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