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 抗告人
- 吳云雅即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