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