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吳坤熙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返還款項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39號返還款項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為期明瞭系爭訴訟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當庭抗辯領用款項有取得聲請人同意、主張每次領款用途及所提於109年花費資料用意之完整陳述內容,以便詳盡提出適當之攻擊防禦方法,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依首揭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