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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蘇慧岳
即被告

上訴人與李林秀美因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