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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駿成即陳俊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妙玲間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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