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駿成即陳俊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妙玲間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妙玲間11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