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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董惠平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福代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菅野克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涴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3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