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賴汶甄
- 被上訴人
-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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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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