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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昀儒

上訴人
賴汶甄
被上訴人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萬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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