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津碩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6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津碩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4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