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被上訴人
- 李汶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89,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89,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