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黃莉玲
- 債務人
- 林耀鎮即簡阿棉之繼承人
林耀中兼簡阿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耀中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⑵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耀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林耀鎮、林耀中於繼承被繼承人簡阿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