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285號
- 債權人
- 李武翰
盧昌宏
鍾健愷
葉昶欣
蕭百宏
李訓海
張祐瑜
戴友霞
林有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各自債權)
㈡確認請求事項之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債權人九人基於各自債權向債務人請求,其聲明應區分詳列債務人應給付各個債權人之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迄日為何、利率為何。)。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提出債務人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