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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家慧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