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昀儒

聲請人
石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阿財烤肉店即黃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石明亮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聲請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聲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此部分標的價額以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請人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則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個月×5年=1,500,000元);聲明第一項另有請求被告給付125,000元,及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739,916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64,9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4,463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職業災害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陳振輝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0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