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賴秋芬
- 聲請人
- 謝美惠
- 聲請人
- 謝旻學
- 聲請人
- 謝張月香
- 共同代理人
- 楊承頤律師
- 相對人
- 何昆芳
- 相對人
- 美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美廷
- 共同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 相對人
-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