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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奐忱

聲請人
賴秋芬
聲請人
謝美惠
聲請人
謝旻學
聲請人
謝張月香
共同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相對人
何昆芳
相對人
美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廷
共同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相對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0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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