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鍾正國、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振琳、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梓育、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盧東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7號聲 請 人 鍾正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琳 相 對 人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梓育 相 對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