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鍾正國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琳
- 相對人
-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梓育
- 相對人
-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