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
    黃振琳、彭梓育、盧東暉

  • 原告
    鍾正國
  • 被告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7號聲 請 人 鍾正國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琳 相 對 人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梓育 相 對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本件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何惠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